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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控制林业有害生物灾难,;ど肿试,维护生态清静,增进林业可一连生长,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清静法》《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等执法、规则,团结本省现实,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告、检疫磨练、预防除治及监视治理等运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遵照预防为主、科学防控、依法羁系、强化责任的原则,实验政府向导、属地治理、部分协作、社会加入的事情机制,坚持谁谋划、谁防治的责任制度。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订政策和步伐,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纳入防灾减灾系统和林业生长妄想,事情经费列入本级财务预算,协调解决事情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凭证现实需要,建设重大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难应急处置惩罚暂时指挥机构,组织有关部分凭证应急处置惩罚预案推行响应的职责。
州里人民政府、街道效劳处认真组织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事情。
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事情。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分认真本行政区域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事情,其所属的森防检疫机构详细组织指导林业有害生物视察监测、预防除治事情,执行林业植物检疫使命。
发改、财务、公安、交通运输、住建、水利、农业农村等各有关部分应当凭证各自职责,做好相关事情。
第六条 国有林;ぶ行摹⒐辛忠稻帧⑸帜被趾途哂猩种卫碇澳艿淖匀槐;さ氐鹊ノ,认真本谋划治理区域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事情,建设健全森防检疫机构,由其推行第五条第一款划定的森防检疫机构的职责。
整体林谋划单位和小我私家在森防检疫机构指导下,认真其谋划规模内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
第七条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实验目的责任制,建设审核评价制度,纳入林长制审核系统。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与下级人民政府签署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目的责任书,每年对下级人民政府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事情完成情形举行审核,并果真审核效果。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增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宣布道育和知识普及事情,设置须要的宣传牌、口号等,增强公众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意识,营造群防群治社会气氛。
每年4月第3周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宣传周。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接纳步伐,勉励和支持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等开展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科学研究,推广和应用航空防治作业等先进适用的防治手艺手段,提高科学防治能力和水平。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凭证国家有关划定对在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事情中作出显著效果的单位和小我私家,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章 监测预告
第十一条 森防检疫机构认真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预告事情,审核、汇总、上报视察数据,宣布林业有害生物爆发趋势预告。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分所属的森防检疫机构认真指导州里人民政府、街道效劳处、国有林总场、国有林;ぶ行牡鹊ノ豢沽忠涤泻ι锸硬焓虑,肩负国家级林业有害生物中心测报点的详细事情。
第十二条 州里人民政府、街道效劳处以及国有林总场、国有林;ぶ行摹⒐辛忠稻帧⑸帜被帧⒆匀槐;さ厮舻纳帜被卫淼ノ挥Φ迸浔干T,认真组织实验林业有害生物标准地视察,统计、汇总、上报视察效果。
第十三条 护林员认真其责任区的林业有害生物踏查事情,协助森保员做好标准地视察事情,在巡护中发明林业有害生物危害和林木异常情形应当实时报告森保员。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分应当凭证国家有关划定,对松材线虫病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开展专项视察,实验动态监测;对新发明或者保存重大传入危害的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应当制订计划,开展专项视察;凭证需要实时开展其他林业有害生物专项视察。
第十五条 有关单位、林业生产谋划者发明林业有害生物危害时,应当凭证有关划定实时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分。林业主管部分接到报告后,应当实时派人调审核实。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分应当增强林业有害生物监测信息平台建设,推进林业有害生物远程监测、诊断手艺的应用。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分应当建设健全林业有害生物预警预告制度,实时向社会宣布本行政区域的预警预告信息。
气象部分应当凭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事情的需要,提供所需的气象效劳信息。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无偿刊播经授权宣布的林业有害生物预警预告信息。其他单位和小我私家不得私自向社会宣布预警预告信息和灾情信息。
第三章 检疫磨练
第十七条 森防检疫机构应当配备一定命目的专职检疫员,肩负林业植物检疫使命。
专职检疫员应当由具有林业专业、森保专业助理工程师以上手艺职称的职员或者中等专业学校结业、一连从事森保事情两年以上的手艺员担当。专职检疫员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分举行岗前培训,取得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分揭晓的《林业植物检疫员证》。
森防检疫机构凭证事情需要可以聘用兼职检疫员协助开展事情。兼职检疫员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分举行培训,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分揭晓的《兼职林业植物检疫员证》。
第十八条 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谋划者,应当在生产和谋划之前向所在地森防检疫机构备案。
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谋划者在生产时代或者调运前,应当向所在地森防检疫机构申请产地检疫。对检疫及格的,由森防检疫机构签发《产地检疫及格证》;对检疫缺乏格的,由森防检疫机构签发《检疫处置惩罚通知单》。产地检疫的手艺要求凭证《森林植物检疫手艺规程》划定执行。
第十九条 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运出爆发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应当治理《植物检疫证书》。
调运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滋生质料,无论运往何地都应当治理《植物检疫证书》。
从境外入口的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再次调运出省时,存放时间在一个月以内的,可以凭原检疫单证换发《植物检疫证书》,不再实验检疫;存放时间凌驾一个月,或者虽未凌驾一个月但存放地疫情较量严重、可能染疫的,应当实验检疫。
森防检疫机构凭证现场检疫效果或者凭《产地检疫及格证》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植物检疫证书》按统一运输工具一证核发。
森防检疫机构应当对可能被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污染的包装质料、运载工具、园地、客栈等实验检疫。
第二十条 森防检疫机构可以对调入的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举行复检。复检历程中发明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或者检疫要求的林业有害生物时,应当签发《检疫处置惩罚通知单》,在指定所在实验除害处置惩罚,所需用度由调入单位或者小我私家肩负。经除害处置惩罚后检疫及格的,方可使用;无法举行彻底除害处置惩罚的,应当阻止调运、责令改变用途、控制使用或者就地销毁,所需用度由调入单位或者小我私家肩负。
第二十一条 榨取使用携带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滋生质料举行育苗、造林。
榨取私自开拆产品包装替换林业植物及其产品,或者私自改变林业植物及其产品划定的用途。
榨取从松材线虫病疫区调运松科植物及其制品。
榨取从美国白蛾疫区调运带土坨的苗木、树木。
第二十二条 运输、邮寄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应当提供《植物检疫证书》;无《植物检疫证书》或者货证不符的,承接运输、邮递营业的单位或者小我私家不得受理。
《植物检疫证书》应当随货运寄,由收货人生涯一年备查。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分应当凭证林业有害生物爆发及危害情形,确定并宣布本省增补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制订检疫磨练及除害处置惩罚操作步伐。
第二十四条 从境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滋生质料的,应当向省森防检疫机构申请治理检疫审批手续。引进后应当凭证国家有关划定举行隔离试种。
第二十五条 森防检疫机构应当对其治理区域松木及其制品的生产谋划使用单位发放检疫见告书,举行检疫羁系。
松木及其制品的生产谋划使用单位应当到所在地森防检疫机构备案,并建设松木及其制品使用治理台账。
调入松木及其制品后,应当连忙向所在地森防检疫机构报告并申请复检,不得私自开拆松木及其制品包装物。
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对放弃的松木及其制品实时接纳或者销毁,不得随意弃置。
第二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分凭证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爆发情形划定或者作废疫区、疫点和无疫情;で,并实时向社会宣布。
第二十七条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分可以在重大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疫情的爆发区、重点生态;で枇⒃菔奔煲呒觳檎荆ǖ悖。
第四章 预防除治
第二十八条 林业有害生物预防步伐应当纳入造林设计计划,与造林工程同步实验与验收。
第二十九条 增强对林业有害生物天敌资源的;,营造有利于林业有害生物天敌栖息的林分情形,抑制林业有害生物爆发。
第三十条 林业有害生物虽未抵达爆发统计指标,但种群密度处于上升趋势的,应当接纳生物、人工、物理等步伐举行预防。
第三十一条 森林谋划历程中,应当优先扫除遭受林业有害生物严重危害的林木及枯死木,实时扫除遭受偏激、风倒风折、水淹、干旱等灾难不可恢复正常生长的林木,避免林业有害生物滋生伸张。
第三十二条 重大性林业有害生物灾难防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真。爆发暴发性、危险性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难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时启动应急处置惩罚预案,接纳科学除治步伐,镌汰灾难损失,控制灾(疫)情扩散伸张。
林业有害生物灾(疫)情获得有用控制后,应当实时竣事预案,转入通例防治。
第三十三条 对抵达爆发统计指标的林业有害生物,林木谋划治理者应当在所在地森防检疫机构的指导下,接纳物理、生物或者高效低毒无公害化学药剂等步伐举行除治。榨取使用国家明令榨取的药剂,避免污染情形。
第三十四条 经森防检疫机构手艺判断,对可能导致疫情扩散伸张或者失去防治价值的林木,应当凭证有关划定实时伐除并实验除害处置惩罚,任何单位和小我私家不得故障。
第三十五条 松材线虫病疫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订疫情防治计划,经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分审定后组织实验。
实验疫木采伐的单位或者小我私家应当凭证相关手艺标准规范作业,做好疫木山场除害处置惩罚和检疫羁系,确保疫木不流失。
任何单位或者小我私家不得私自捡拾、挖掘疫木采伐剩余物,不得出售、收购、存放、加工和使用疫木及其剩余物。
第三十六条 国家公园、自然公园和自然;で戎种直;さ乇⒅卮笮浴⒈┓⑿粤忠涤泻ι镌郑ㄒ撸┣槭,需经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分组织专家论证,确需除治的,应当接纳科学有用防治步伐实时除治。
第三十七条 对新传入的外来林业有害生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分应当迅速查清情形,实时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分。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制订防控计划,组织有关部分、生产谋划者接纳封闭、杀绝等步伐除治。
第三十八条 林木谋划治理者在开展防治作业时,为避免造成人身损害或者工业损失,应当实时向作业区域内及周边的住民、养殖业户等举行危害见告。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分对跨行政区域危害严重的林业有害生物,应当建设联防联治事情机制,健全灾(疫)情监测、信息转达和按期谈判制度,制订实验计划,实时开展除治事情。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社会化防治组织生长,勉励林木谋划治理者通过购置效劳,增强对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
第五章 包管步伐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分应当增强森防检疫机构步队建设,配备专业手艺职员,坚持步队专业性和稳固性,并凭证国家有关划定落实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事情职员林业有毒有害岗位津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分应当增强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事情职员以及森保员、护林员的手艺培训。
第四十二条 勉励森林谋划治理单位建设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专业队,肩负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使命。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包管林业有害生物普查、监测预告、检疫磨练、灾(疫)情除治等经费,确保防治事情需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分应当增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基础设施建设,并配备须要的装备。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分应当增强林业有害生物灾(疫)情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本着规模适度、设置科学、突出重点、包管急需的原则储备应急物资。
国有林;ぶ行摹⒐辛忠稻帧⑸帜被趾途哂猩种卫碇澳艿淖匀槐;さ氐鹊ノ徊握涨翱钪葱。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分应当增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设施建设。任何单位和小我私家不得私自移动、占用、拆除或者损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设施、标记,确因建设需要迁徙的,应当征得所在地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分赞成,迁徙用度由建设单位肩负。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勉励和支持包管公司开展林业有害生物灾难包管营业,支持林业生产谋划者加入林业有害生物灾难包管,并凭证有关划定给予包管费津贴。
第六章 监视检查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分及其森防检疫机构依法行使职权时,可以接纳下列步伐,任何单位或者小我私家应当给予配合,不得阻挠:
(一)磨练《植物检疫证书》;
(二)进入车站、机场、口岸、客栈、运输工具和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谋划、存放等场合,依法实验现场检疫、复检和疫情监测视察;
(三)责令和监视有关单位或者小我私家举行消毒处置惩罚、除害处置惩罚、隔离试种和接纳封闭、杀绝等步伐;
(四)查阅、摘录、复制或者拍录与检疫事情有关的资料,网络证据;
(五)执法、规则划定的其他步伐。
第四十八条 林木谋划治理者对林业有害生物应当除治而未实时除治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分应当实时向其下达限期除治通知书,责令限期除治。
第四十九条 森防检疫机构应当对社会化防治组织开展的林业有害生物视察监测、灾(疫)情除治作业、防治监理等效劳行为依法实验监视治理。
第五十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分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事情开展不力、问题突出、群众反应强烈的,可以约谈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分主要认真人,要求其接纳步伐实时整改。约谈整改情形应当向社会果真。
第七章 执法责任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分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违反本条例划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认真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推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职责,造成严重效果的;
(二)迟报、漏报、虚报、瞒报林业有害生物爆发情形的;
(三)私自向社会宣布预警预告信息和灾情信息的;
(四)未按划定检疫或者违反划定核发《产地检疫及格证》、《植物检疫证书》的;
(五)对重大性、暴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难处置惩罚不力的;
(六)未实时报告新发明和新传入的林业有害生物或者未接纳除治步伐的;
(七)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划定,国有林;ぶ行摹⒐辛忠稻帧⑸帜被趾途哂猩种卫碇澳艿淖匀槐;さ氐鹊ノ晃赐菩辛忠涤泻ι锓乐我逦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分责令限期纠正,对直接认真的主管职员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划定,私自向社会宣布林业有害生物预警预告或者灾情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分给予忠言;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划定,使用携带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滋生质料举行育苗和造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分责令阻止造林绿化并限期销毁、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划定,工程建设、施工单位未实时接纳或者销毁放弃的松木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分责令限期纠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划定,实验疫木采伐的单位或者小我私家造成疫木流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分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划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分对疫木及其剩余物予以没收和销毁。对私自捡拾、挖掘疫木采伐剩余物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对私自出售、收购、存放、加工和使用疫木及其剩余物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划定,私自移动、占用、拆除或者损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设施、标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分责令恢复,所需用度由违法者肩负;拒不推行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划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分责令纠正,没收不法所得,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睿
(一)接纳诱骗手段治理《植物检疫证书》的;
(二)伪造、涂改、生意、转让植物检疫单证的;
(三)调(承)运应施检疫而未经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
(四)从境外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滋生质料后,未按划定举行隔离试种的;
(五)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谋划者,在生产和谋划之前未向所在地森防检疫机构备案的,在生产时代或者调运前未申请产地检疫的;
(六)私自开拆产品包装,替换林业植物及其产品,或者私自改变林业植物及其产品划定用途的;
(七)从松材线虫病疫区调运松科植物及其制品的;
(八)从美国白蛾疫区调运带土坨的苗木、树木的。
对违反划定调运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林业主管部分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限期除害处置惩罚、改变用途,销毁所需用度由责任人肩负。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分应当责令整改、赔偿损失,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睿
(一)爆发林业有害生物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林业有害生物伸张成灾的;
(二)遮掩或者虚报林业有害生物灾(疫)情,造成林业有害生物伸张成灾的;
(三)使用国家明令榨取的药剂举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划定,造成生态损害的,依法肩负生态损害赔偿责任;组成违反治安治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治理处分;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寄义是:
(一)林业有害生物是指对森林生态系统、林业植物及其产品造成危害或者威胁的动物、植物和病原微生物。
(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是指对林业有害生物举行监测预告、检疫磨练及预防除治运动的总称。
(三)松木及其制品是指松科植物的活体、木料、枝条、伐桩和木制制品、半制品以及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持、加固货物的木质质料。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